GB/T 2423.10-1995電磁式振動臺測試標準
電磁振動臺設備用于發現早期故障,模擬實際工況考核和結構強度試驗,產品應用范圍廣泛、適用面寬、試驗、可靠。正弦波、調頻、掃頻、可程式、倍頻、對數、最大加速度,調幅,時間控制,全功能電腦控制,簡易定加速度/定振幅。設備通過連續運轉3個月測試,性能穩定,質量可靠。
電磁振動臺設備用于發現早期故障,模擬實際工況考核和結構強度試驗,產品應用范圍廣泛、適用面寬、試驗、可靠。正弦波、調頻、掃頻、可程式、倍頻、對數、最大加速度,調幅,時間控制,全功能電腦控制,簡易定加速度/定振幅。設備通過連續運轉3個月測試,性能穩定,質量可靠。
電磁振動臺設備用于發現早期故障,模擬實際工況考核和結構強度試驗,產品應用范圍廣泛、適用面寬、試驗、可靠。正弦波、調頻、掃頻、可程式、倍頻、對數、最大加速度,調幅,時間控制,全功能電腦控制,簡易定加速度/定振幅。設備通過連續運轉3個月測試,性能穩定,質量可靠。
在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GB/T 2423.10-1995中 ,對電磁式振動臺按所規定的方法裝上負荷時,振動臺和夾具的特性要求有哪些呢?
1. 基本運動。基本運動應為時間的正弦函數,樣品的各固定點應基本上同相沿平行直線運動,并符合4.②和4.③的容差要求。
2. 橫向運動。垂直于規定軸線任何軸線的檢測點上的最大振幅,當頻率等于或低于500Hz時,不大于規定振幅的 50%,當頻率超過 500 Hz 時,不大于規定振幅的100%。橫向的測量僅需在規定的頻率范圍上進行。在特殊情況下,例如對小樣品,如果有關規范有規定,允許的橫向運動的振幅不大于 25%。
在某些情況下,對于大樣品或對于較高的試驗頻率,要達到上述要求可能是困難的。在這樣的情況下,有關規范要指出下述二條中的那一條適用。
a)應在報告中指明并記錄超過上述規定的任何橫向運動;
b)橫向運動不監控。
③ 失真。加速度波形失真的測量應在基準點上進行,應覆蓋到5000Hz或驅動頻率的五倍,并采用其中的較高者。按第3章的規定,失真度不應超過25%。在某些情況下,要達到上述要求是不可能的,在這種情況下,如果基頻控制信號的加速度振幅被恢復到規定的值,例如使用跟蹤濾波器,則可以容許失真度超過25%。
對大的或復雜的樣品,在頻率范圍內的某些部分上,若所規定的失真要求不能被滿足,而且使用跟蹤濾波器也不現實時,則就不需要恢復加速度振幅,但應指明失真并記錄在報告中(見 A2.2)。不管是否使用跟蹤濾波器,有關規范可以要求記下如上述所規定的失真及其受影響的頻率范圍(見A2.2)。
4. 振幅容差。在所要求軸線上的檢測點和基準點上的實際振幅應等于所規定的值,并應在下列容差范圍內。這些容差包括儀器誤差。
① 基準點
基準點上控制信號的容差:士15%(見A2.3)
有關規范應指明是采用單點控制,還是采用多點控制。如果采用多點控制,應說明是將各檢測點上信號的平均值控制到所規定的值,還是將所選擇的一個點上的信號控制到所規定的值(見A2.3)。
② 檢測點
在每一檢測點上:
當頻率低于或等于500Hz時: 士25%;
當頻率超過500Hz時: 士50%
在某些情況下,例如對低頻或大樣品的某些頻率要達到上述要求可能是困難的,應當在規范中規定一個較寬的容差或規定另一種可選擇的評價方法。
③ 頻率容差
低于或等于0.25Hz時 士0.05 Hz;
從0.25 Hz~5 Hz時: 士20%;
從5 Hz~50 Hz時: 士1%;
超過50Hz時: 士2%。
在比較耐久試驗前后的危險頻率時(見8.1),即在振動響應檢查期間,應采用下列容差:
低于或等于0.5Hz時: 士0.05 Hz;
從0.5 Hz~5 Hz時: 士10%;
從5 Hz~100 Hz 時: 士0.5 Hz;
④ 掃頻
掃頻應是連續的,且頻率應隨時間按指數規律變化(見A4.3)掃頻的速率應為每分鐘一個倍頻程,其容差為士10%。
【APTT型系列/5000Hz】
NO
APTT
型號
振動方式/頻率Hz
方向:四度一體機
控制模式:同一臺面一體機
尺寸CM
總高cm
承重kg
振幅mm
加速度
時間:
6
APTT型
正弦+
隨機波
頻率
600Hz
QZ-50APTT
[隨機波+正弦波]
■隨機波 +
正弦(同P.W.T型功能)
■調率:0Hz-5000Hz
含:振動臺控制分析系統
方向模式:隨機波
1個
APTT型
正弦+
隨機波
控制箱
﹢
50*50
35cm
出貨
100kg
0-5mm
0-20g
■
時間:
0秒到
135年
單位:秒
7
QZ-75APTT
■同一臺面
75*75
同時+個別+連續
四度一體機
(垂直)+(水平)